皇冠体育官网皇冠体育官网皇冠体育官网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的关注,随着第一代企业家年龄增长和财富积累,家族信托的需求潜力被逐渐释放。自2012年家族信托在我国首单落地以来,十余年间呈现出业务规模迅速扩张、资金体量迅速增大的态势。截至2024年末,家族信托的存续规模已突破8000亿元人民币[1],家族信托作为信托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比达到了2%[2],众多信托公司将其作为核心业务,这显示出家族信托在信托行业、资产配置、乃至财富传承领域中的重要地位皇冠体育官网。
家族信托迅猛的发展势头与所具备的强大功能密不可分,我们可以从官方文件对“家族信托”的定义[3]中了解家族信托所发挥的作用——助力高净值人群进行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
由此可见,区别于理财性质的商事信托(有关家族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别,笔者团队在《黄利军等:家族信托和商事信托实践不同和区别探析》一文中予以详细介绍,读者可移步参考),家族信托更多承载了与规划、守护、传承家族财富的使命。那么,家族信托会在哪些场合发挥这些作用?企业家们在面临何种情形时可以借由家族信托满足其财富管理需求?根据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本文梳理了家族信托2.0时代企业家关注的十大功能,以期为客户朋友指点迷津。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明确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重申了纵向法人人格穿透制度、新设了股东失权制度、强调了董事勤勉义务、明确了“董事会中心主义”、扩大了董监高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广度与深度。由此可见皇冠体育官网,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之下,民营企业家“如何有效地稳定、控制、隔离企业经营的风险”并非“老生常谈”:一旦发生企业家个人和/或家族成员对企业过度控制,抑或是人、财、物混同的情形,这会导致在特定情形下[4],企业法人面纱被刺破、企业家个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波及企业家家族的财产安全。基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和不可强制执行性[5](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不可强制执行性,笔者团队在《黄利军等:家族信托视角下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予以详细介绍,读者可移步参考),在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变为信托财产,混同财产变成独立财产,置入信托的该部分财产就得以免受企业债务风险的牵连,且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企业家在无任何债务风险时将家族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中,依托信托财产独立性及不可强制执行性这“两大灵魂”,就可以为家企债务搭建起风险的“防火墙”、有效隔离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责任财产。
2025年新春佳节之际,台湾艺人徐熙媛(艺名大S)突然因病去世,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现象级的关注和讨论。然而,在悼念与缅怀的同时,也不禁引发公众对“遗产如何继承”“身后财产如何规划”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下,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绕不开复杂繁琐的法定继承权公证程序[6],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们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诉诸法院的案例不在少数。
设立家族信托后,企业家将希望传承给后代的财产置入家族信托,并委托信托公司根据家族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企业家本人身故后分别向其所指定的后代按约有序地分配信托财产,进而实现财富的传承。这样一来,企业家本人的财产分配意愿可以借由家族信托合同得以落地,规避了法定继承和/或遗嘱继承在法律程序上的繁杂和不确定性,最大程度促使后代尊重企业家的生前遗愿、避免后代之间有关财产分配的矛盾,实现企业家家族财富安全、灵活的代际传承。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以“夫妻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7],因此,一旦婚姻发生变故,必然绕不开“共同财产分割”这一极易引发纠纷的问题;除此之外,企业家的婚后所得,加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混同,也不可避免地将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婚内财产分割的裁判指明了新思路,为客户规划婚内财产保全又提出了新要求。而家族信托在隔离婚前财产,保障婚姻财产安全上独具优势。企业家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股权、金融资产等)放入家族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管理。基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该等信托财产本身,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增值部分均会独立于企业家及其配偶。因此,即便委托人发生婚变、或结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其配偶亦不得对信托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主张权利或要求进行析产分割,从而保证了该部分财产权属的清晰和稳定、隔离了婚变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企二代”们往往容易缺乏理财意识、节俭观念,如有挥霍无度之不良习惯,则会给家族财富的传承带来隐患。而在家族信托的架构下,企业家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条款设计,为后代们刻画出一条正向积极的路径,从而更好地规划家族永续传承——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希望传承给后代的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并将后代设置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同时在家族信托合同中作出类似下文条款的约定,该类约定能够有效激励后代合理分配生活费,积极创业进一步创造财富,对后代形成正向引导——
“在委托人身故后,信托公司每年向受益人分配现金100万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在任何情形下受益人都不得提前支取;若受益人创业成功(附相关条件),则信托公司每年额外向受益人分配现金1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孙子、孙女一辈并非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8],若企业家希望将其名下的财富隔代传承给孙子、孙女一辈,那么在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下将会面临实质性阻碍。通过遗赠进行传承,亦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不确定性。然而,家族信托在此情境下可以发挥隔代传承的功能,企业家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放入家族信托,指定包括子女,孙子、孙女在内的其他后代为信托受益人,并在信托合同中就财产如何具体分配(例如:哪些财产分配给儿子、女儿一辈、哪些财产分配给孙子、孙女一辈等)作出全面约定。这样一来,企业家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路径填补法定继承制度相关的短板和限制,借助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的隔代传承。
(6)家族信托十大功能之六:家族企业公司股权的“聚合器”(股权家族信托)
公司股权作为企业家名下重要的资产,在企业家身故后同样会被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若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那么该等股权以及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将不可避免地遭到分散。为了避免公司股权和表决权的分散,企业家可以未雨绸缪、提前设立好家族股权信托,将家族企业的管理权、控制权、收益权相分离,实现企业控制权、表决权的集中稳定。
具体而言,先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资金型家族信托,由该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企业家本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SPV”),并由该SPV(而非企业家本人)直接持有家族企业100%的股权。在SPV中,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99.9%的合伙份额;企业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仅持有0.1%的合伙份额,但可以就SPV的运营管理作出决策,从而间接实现对家族企业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处分权等权利的掌握。
(7)家族信托十大功能之七:上市公司股份架构的“稳定器”(上市公司股票信托)
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的企业家们,一方面手握上市公司股票这类重大资产,另一方面也为该等股票的变动、继承以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而有所担忧。若在未提前规划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控人发生个人的生老病死、婚姻变化、债务等问题,将很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外流或被分割,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此外,若实控人的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上市公司也将面临能否实现永续经营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信托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其一,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功能,上市公司实控人将股票装入信托后,可以基于信托的隔离功能避免因个人的生老病死、婚姻变化、债务等问题导致股权外流或被分割,从而保障对企业的控制权。其二,上市公司股票信托能够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帮助企业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机制,即使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企业也能实现永续经营。
家族信托在我国设立的金额门槛为1,000万元人民币[9]。然而,对于意欲保留资金的流动性的企业家而言,可以转而选择门槛相对低但有杠杆的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不论是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项下、还是保险金信托2.0模式项下(有关保险金信托的概念以及不同模式对比介绍,笔者团队在《黄利军等:关注保险金信托——设立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函》?》一文中予以详细介绍,读者可移步参考),企业家可以凭借相对较低的保费取得增长数倍的高额保险金——若发生保险事件(例如企业家身故),则杠杆效应被撬动,保险公司向信托公司一次性支付高额的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在汇入信托专用账户后将作为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企业家所指定的受益人,从而实现家族财富的规划、传承安排。
世界范围内已有数个国家实行遗产税征收制度,且部分国家税率甚至高达40%甚至50%,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相关制度,但是一旦启动征收,企业家们多年积累下来的财富在传承给后代时会面临不少折损。然而家族信托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家们遗产税方面的顾虑: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希望传承给后代的财产放入家族信托,并委托信托公司根据家族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这样一来,鉴于家族信托在资金置入端、运营管理端、收益分配端均暂不具有征税依据,即便是我国出台了征收遗产税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通过家族信托这一方式分配、传承家族财富实现税务筹划,最大程度上降低财富减损的风险。
除了现金、企业资产外,有的企业家们还热衷于公益慈善事业以及艺术相关事业,家族信托不仅可以助力家族企业以及家族财富实现有序传承,还可以帮助企业家们在公益和艺术等其他领域的力量得以延续。具体而言,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可以将艺术藏品放入家族信托,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根据家族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还可以将慈善基金会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这样一来,慈善基金会得以延续,企业家们的慈善愿景得以持续实现。
家族信托的适配场景、对应功能众多且繁杂,本文仅根据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总结出实操中最常见的、企业家最关注的十大功能,并进行直观的呈现与分析。家族信托的灵活变通不仅在于功能的强大,同时也在于境内的家族信托、股权信托等能够与境外离岸信托形成有效互补,进一步满足高净值人群企业出海、全球化资产布局的需求:通过企业资金合规出海、搭建企业境外股权架构、设计离岸资金型或股权信托,高净值人群及其家族企业多维度、国际化的财富管理需求得已充分满足。
家族信托凭借其灵活、巧妙的制度架构为高净值人群的财产守护、财富传承开辟了广阔的路径,助力高净值人群在多种复杂场景之下实现有序传承的愿景。诚然,家族信托作用功能强大、适配场景丰富,但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股权信托架构的搭建、信托收益分配制度的落地等诸多方面均需要专业人士的严谨把控皇冠体育官网、审慎确认,才能够更有效、更稳固地确保企业家等高净值人群的家企财富得以实现有效保护及传承。
[1]数据来源:2024年中国信托业盘点:十大关键词看行业变局_腾讯新闻()
[3]《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十条【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附件1 一、资产服务信托 (一)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